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小字第2033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黃慧婷 律師
複代理人 林泓帆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丁陳月雲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
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並經本院以108年度司促字第10286號准許在案,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611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並提出準備書狀正本、繕本各1份,逾期未補繳上
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5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