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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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359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玲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壹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美杏
法官汪怡君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王妤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