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訴字第50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泰山
蔡志明陳進益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江泰山、蔡志明、陳進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勇如
法官吳勇毅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