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50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振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振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張振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1年6月1日法授矯字第1010110628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據刑法第481條聲請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雯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正道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