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桃勞安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桃勞安簡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桃勞安簡字第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凱將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1737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凱將工程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氣體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發生死亡災害之職業災害,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違反第5條第1項或第8條第1項之規定,致發生第28條第2項第1款之職業災害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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