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60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於民國94年11月29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而受刑人業於99年9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前因強盜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業於99年9月8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司函附之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係101年6月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1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1年
2月13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適法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宗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乃甄中華民國99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