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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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4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44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先後判處為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毒品案件,曾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1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呂美玲【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陸月│有期徒刑伍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2項│├───────┼───────────┼───────────┼───────────┤│犯罪日期│97年4月25日為警採尿時│97年4月23日│97年4月13日│││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聲請書附表誤植為97年│││││4月23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97年度毒偵字第2894號││97年度毒偵字第371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689號│同左│97年度簡字第5351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5日│同左│97年6月30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同左│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1689號│同左│97年度簡字第5351號││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6日│同左│97年8月29日│├──┴────┼───────────┴───────────┴───────────┤│備註│編號1、2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1689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玉華中華民國98年2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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