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70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立信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伶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16日下午3時5分
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1日
書記官鄭雅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