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307號聲請人丁○○法定代理人庚○○聲請人戊○○聲請人甲○○聲請人丙○○聲請人己○○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乙○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拋棄繼承聲請狀及繼承權拋棄書:須有聲請人丁○○之法定代理人庚○○表明代理之意旨並經蓋用其印鑑章(可到院補正)。
(二)繼承系統表:須載明第四順位繼承人(即被繼承人之內外祖父母)之姓名及存歿狀態。
(三)戶籍謄本:第四順位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及庚○○之戶籍謄本。
(四)印鑑證明:庚○○之印鑑證明。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