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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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41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上電水電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乙○○被告丙○○上二人共同 康立平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永昶工程有限公司兼代表人丁○○上二人共同 郭世昌 律師選任辯護人被告甲○○
國民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映羽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