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消債清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清字第29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5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名下不動產之登記謄本。
⒉提出債務人配偶施妙金之民國97、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⒊提出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並說明有無領取老人給付及其數額。
⒋說明債務人有無子女?若有,並提出該子女之全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98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⒌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繳交租金之證明文件;並說明該租賃址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
⒍重列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明細:
以內政部公布99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為新臺幣(下同)14,614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費用)核之,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應以至多14,614元為當,債務人似有未撙節支出、不當浪費之情形。債務人應重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明細並說明其陳報費用數額逾14,614元部份有何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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