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賠字第2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賠字第20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決定書95年度賠字第2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至同年九月二十二日止,共計受羈押九十六日,惟該案嗣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刑事判決後,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駁回上訴確定。爰依冤獄賠償法之規定,請求以新臺幣(下同)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折算一日為賠償。
二、按依刑事訴訟法令受理之案件,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受害人得請求國家賠償,冤獄賠償法第一條固定有明文。然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之宣告,曾受羈押,其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或係因受害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者,不得請求冤獄賠償,同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亦分別規定甚明。又所謂行為違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指行為違反國家社會之秩序利益,或國民一般之道德觀念而言。而所稱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行為致受羈押,則係指其羈押之發生,乃由於受害人本人之不當行為所致者而言;例如意圖使偵查或審判陷於錯誤而湮滅或偽造證據或冒名頂替或虛偽之自白,或因重大過失不及時提出有利證據等情形而言,辦理冤獄賠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四項規定甚詳。
三、經查: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六時三十分許,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依法搜索其位於臺北市○○區○○○路○段○○巷○○號十樓之十一租處後,為警當場如附表所示之物,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經該署檢察官訊問後,認聲請人涉有於九十三年五月底某日、同年六月四日在臺北市○○○路某處,以每瓶七百元之代價,連續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 張郁佳 ;以及於九十三年五月底某日,分別以每顆二百元及每瓶六百元之代價,販賣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予證人 林稜凱 ,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三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級毒品罪嫌重大,所供與證人林稜凱、張郁佳所證不符,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向本院聲請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聲請人對於其係出於販出之意而購入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事實坦承不諱,且經證人林稜凱、張郁佳證述在卷,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資佐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三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證人張郁佳、林稜凱之虞,有事實足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第三款所定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自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迄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經該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准予具保四萬元,同日由案外人 楊玲 提出四萬元聲請人具保後,停止羈押在案。至聲請人被訴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級毒品罪,嗣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六月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八二號刑事判決判處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部分公訴不受理;被訴販賣第三級毒品部分無罪,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九十四年九月二十日以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二五七三號刑事判決駁回上訴,同年十月十一日確定在案,此業經本院調閱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刑事案卷核閱無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北市警中刑字第0九三六三一六二七00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北檢聰字第二一一號羈押聲請書、本院九十三年度聲羈字第二一三號押票暨所附之審理單、本院九十三年度刑保字第四七二號收據、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上開刑事判決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確有在上開案件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者之事實,洵堪認定。
四、然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案件卷宗核閱結果:㈠聲請人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時,經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不
明粉末及藥丸,經送鑑驗結果,其中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結晶物一包,含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藥丸,均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如附表編號一、三、四之粉末,則均含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此有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九十三年九月八日(九三)宇鑑字第一一八一三號鑑驗通知書一份附卷足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九五號卷第九一頁、第九二頁),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聲請人所有,業經聲請人於警、偵詢及本院上開刑事案件審理時坦認不諱,且聲請人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後,經警對警對其採尿送驗結果,確呈第二級毒品MDMA陽性反應,有施用其持有之第二級毒品MDMA之犯行,經本院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亦有本院九十三年度毒聲字第六七一號裁定在卷可按。是雖聲請人所涉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案件,嗣經上述刑事判決無罪確定。惟其非法持有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如附表編號
一、三、四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諸多種類及數量毒品,以及施用第二級毒品MDMA之行為,對於社會治安影響非輕,悖離國家社會之秩序利益及國民一般之道德觀念,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逾越社會通常觀念所能容忍之程度,已堪認定,自難謂無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不得請求冤獄賠償之事由。
㈡況於上開時、地與聲請人一同為警查獲之證人張郁佳於警詢
時證稱:渠曾先後於九十三年五月底某日上午六時許、同年六月四日上午八時許,在臺北市○○○路○○○巷口,均以每瓶七百元之代價向聲請人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各一瓶,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時,亦係前往聲請人上開租處購買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等語;以及證人林稜凱於警詢時證稱:伊曾於九十三年五月底某日,在臺北市○○○路○○○號地下一樓,向聲請人以每顆二百元及每瓶六百元之代價,購入第二級毒品MDMA五顆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瓶等語,均指稱曾向聲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MDMA及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時間、地點、數量之情形下,聲請人就其於上開時、地為警查獲時,究何以經警查扣持有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及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一節,又於警詢時供稱:「警方在現場所查扣所有物品是我所有。警方所查扣之毒品大麻MDMA搖頭丸、安非他命K他命、一粒眠是我自己施用,而該分裝瓶、分裝袋是要用來分裝K他命,我想要販賣K他命‧‧‧」等語(同上偵查卷第六頁),以及於內勤檢察官訊問時坦稱:「(是否曾想要販賣毒品?)有,二個月前曾想要賣,有問別人要去哪裡買器具,並向 小豪 一次購入大量‧‧‧」等語在卷(同上偵查卷第六八頁),並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羈押後,於本院訊問時供承:「(你於偵查中供述,當初你是想要賣所以才買毒品,是否如此?)是的,我是想要賣才買毒品,但還沒有賣,買的時候有買到真的還有假的毒品,另外我也怕警方查緝,所以我不敢賣出去。」、「(你在警訊、偵查中之供述,是否出於你自己意志?)是的。」、「(警訊、偵查筆錄是否都有看過?)是的,都是根據我的供述所記載。」等語無訛(九十三年度聲羈字第二一三號卷第六頁)。職是,依聲請人上開坦承其購入扣案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第二級毒品MDMA及如附表編號一、三、四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初,即有伺機轉售牟利之營利意圖之自白,在客觀上已堪認聲請人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三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又因聲請人所供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之細節,與證人林稜凱、張郁佳不盡相符,在聲請人、證人林稜凱、張郁佳於警詢中均坦稱其:等均係同在酒店任職之同事,彼此相互熟識之狀況下,亦足認聲請人有勾串證人張郁佳、林稜凱之虞。從而,聲請人之行為,酌諸一般客觀標準,顯已足以使人疑其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毒品罪嫌重大,所犯為罪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有勾串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必要予以羈押,難認非因聲請人之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而無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三款所定不得請求冤獄賠償之排除事由。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在上開刑事案件受無罪判決確定前,曾受羈押之事實,固堪認定。惟其本件受羈押之行為,顯有違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且係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所致,揆諸前揭規定,自不得請求冤獄賠償,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冤獄賠償法第十三條第二項,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決定,應於決定書送達後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聲請覆議狀。
書記官田華仁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附表】┌──┬──────────────────┬────┐│編號│品名│數量│├──┼──────────────────┼────┤│一│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粉末│十二瓶│├──┼──────────────────┼────┤│二│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成分之結晶物│一包│├──┼──────────────────┼────┤│三│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粉末│一包│││││├──┼──────────────────┼────┤│四│含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之粉末(白色、│二包│││米色粉末各一包)││├──┼──────────────────┼────┤│五│無毒品反應之黃色藥丸│一顆│├──┼──────────────────┼────┤│六│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橘色藥丸(│十三顆│││深橘色二顆、淺橘色十一顆)││├──┼──────────────────┼────┤│七│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深綠色藥丸│三顆│├──┼──────────────────┼────┤│八│有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淺綠色藥丸│十一顆│├──┼──────────────────┼────┤│九│無毒品反應之粉橘色藥丸│五十四顆│├──┼──────────────────┼────┤│十│無毒品反應之淺藍色藥丸│一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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