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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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63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鍾啟煒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7月25日
書記官張美鶯┌───────────────────────────────────────────────────────┐│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96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亞仕丹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北台中│95年2月25日│7,000元│VB二四七九六九││││ 徐文國 │分行│││九││├──┼─────────┼─────────┼───────────┼────────┼────────┼──┤│002│ 鄭如伶 │安泰商業銀行台中分│95年2月23日│3,200元│AG0六五七九三│││││行│││五││├──┼─────────┼─────────┼───────────┼────────┼────────┼──┤│003│ 張政耀 │華僑商業銀行北台中│95年3月14日│5,618元│AA八六0三八五│││││分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