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字第18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林淑惠 住臺南市○○區○○里○○○街○○號
訴訟代理人 王證棋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間請求給付照顧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970元(
即上訴人在原審敗訴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1項、第3項及同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
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