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彰小字第337號
抗告人 即
原 告 黃韋誠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高雨婕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6年7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
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