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35號原告 劉志鵬 律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原告 陳丁章 律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原告 吳宗璋 會計師(即佳詮營造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被告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明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66,096元,應繳裁判費101,4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0,9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
書記官楊書棼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