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63號原告 黃詩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息南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共有人僅部份相同,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是否有該各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合併分割?如有,請提出各共有人之同意文件。
二、被繼承人 方長 、 林娥 、 林首吉 、 周林月英 、 蔡好 、 蔡萬富 、 林蔡金葉 、 林明忠 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手抄本。
三、被告方息南、 方息經 、 林富雄 、 黃玉英 、 林書微 、 林以千 、 林芷羣 、 林谷彥 、 林柏辰 、 林彩霞 、 林彩玉 、 周忠興 、周忠隆、 周夏玲 、 周夏菁 、 謝林阿美 、 林妍華 、 林素珠 、 葉方圓 、 蔡德金 、 蔡德火 、 曾瑞琴 、 蔡鴻乘 、 蔡鴻嘉 、 蔡嘉慧 、蔡木榮、 林彥七 、 張淑惠 、 林修弘 、 林政弘 、 林明吉 、 林寶玉 、 林美玉 、 周蔡蜂 、李 蔡金聰 、 蔡來春 、 蔡桂蘭 、 蔡寶玉 、 方信淳 、 方世樑 、 駱秀針 、 方英明 、 方英健 、 方東三 、方信繁、 方信藏 、 方佳立 、 方進富 、 方進賜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
四、被告 魏林錦麵 為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五、被繼承人方長次女 方氏青 、三女 方氏甜妹 出養後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