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苗簡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簡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苗簡字第563號原告 黃詩怡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方息南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坐落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共有人僅部份相同,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規定,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是否有該各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合併分割?如有,請提出各共有人之同意文件。
二、被繼承人 方長林娥林首吉周林月英蔡好蔡萬富林蔡金葉林明忠 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手抄本。
三、被告方息南、 方息經林富雄黃玉英林書微林以千林芷羣林谷彥林柏辰林彩霞林彩玉周忠興 、周忠隆、 周夏玲周夏菁謝林阿美林妍華林素珠葉方圓蔡德金蔡德火曾瑞琴蔡鴻乘蔡鴻嘉蔡嘉慧 、蔡木榮、 林彥七張淑惠林修弘林政弘林明吉林寶玉林美玉周蔡蜂 、李 蔡金聰蔡來春蔡桂蘭蔡寶玉方信淳方世樑駱秀針方英明方英健方東三 、方信繁、 方信藏方佳立方進富方進賜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請勿省略,下同)。
四、被告 魏林錦麵 為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五、被繼承人方長次女 方氏青 、三女 方氏甜妹 出養後之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新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3年1月2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