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8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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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8年度豐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請求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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