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臺南簡易庭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南他調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就本院97年度南他調簡字第1號
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6,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