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他調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臺南簡易庭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南他調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甲○○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就本院97年度南他調簡字第1號
請求撤銷調解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86,2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2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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