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385號上訴人保證責任臺灣梨山地區合作農場聯合會法定代理人 劉三福 被上訴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江義 被上訴人台中市政府消防局法定代理人 曾進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2年度訴字第238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75,
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7,2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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