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國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國字第12號原告 湯桂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有關請求被告給付賠償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222,330元;有關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為非因財產權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裁判費5,941,225,3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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