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3號原告 吳秀蘭 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日裁定限期命原告於補繳裁判費之裁定送達原告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1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書記官黃瓊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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