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65號聲請人 蘇聖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蜀元李國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台端聲請狀稱於民國99
年12月26日為付款之提示,惟請求自民國99年12月22日起計算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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