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熊威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熊威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古瑞君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雅鈞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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