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傅光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受扶養人有無工作或收入之證據,如有工作,提出相關證明,並釋明何以須聲請人扶養。
四、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證明文件
五、債務協商成立證明文件資料全部、償還紀錄證明,並釋明債務因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事由與證據。
六、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98年至99年間)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權,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或原有汽車等動產出售之時間、金額及所得流向)及證據。聲請時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七、是否有與本件相關繫屬於法院或於法院審理中之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事件,繫屬之法院及案號。
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心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燕中華民國100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