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816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春義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100年3月8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劉煌基
法官楊雅清法官葉力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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