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4年家再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抗告人 高鳳惠
高相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高相文 間請求分割遺產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不服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本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家再易字第2號),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十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即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高明發
法官李杭倫法官王金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林宛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