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債務人 王美珠 代理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陳報債務人所有車號0000-00之汽車現所在地為何?由何人占有使用?汽車之現值若干元?並提出行照、估價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