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清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債務人 張啓俊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辜漢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丁柔云附件:
1.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並提出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房屋所有權人與債務人有無親屬關係。
2.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3.陳報債務人姓名為 張啟俊 或張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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