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897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金生 、 楊何雪鳳 、 何昇 、 何昇勲 、 何光勝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5,6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羅立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林奕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