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訂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13號上訴人六星泰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柏文 被上訴人 王宏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109年度訴字第3113號請求返還訂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
書記官鄧筱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