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187號債權人雲林縣斗六市農會法定代理人 張永政 代理人 阮亮碩 債務人 陳美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05,509元,及自民國111年2月9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年息2.34%)計算之利息;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年息2.59%)計算之利息,上項放款利率,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之調整,暨自111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977,780元,及自111年1月21日起至111年4月14日止,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年息2.34%)固定加碼
0.26%計算之利息(合計為年息2.6%);自111年4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債權人基準利率(年息2.59%)固定加碼0.26%計算之利息(合計為年息2.85%),上項放款利率,如遇核定利率調整時,同意隨之調整,暨自111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110,507元,及自110年2月21日起至111年3月20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利率年息1.04%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年息2.427%)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上項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7,000元,及自111年4月17日起至111年5月16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利率年息1.2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年息2.427%)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上項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3,926元,及自111年4月14日起至111年5月13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利率年息1.2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年息2.427%)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上項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2,500元,及自111年5月17日起至111年6月16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利率年息1.2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年息2.427%)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上項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900元,及自111年5月14日起至111年6月13日止,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規定利率年息1.29%計算之利息,暨自111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年息2.427%)加一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逾期本金部分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目前為年息2.427%)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如上項利率調整時,同意隨同調整。
八、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十、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司法事務官吳憲信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