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150號聲請人己○○○
39號聲請人甲○○
號2樓聲請人丁○○
22之聲請人丙○○
37巷上列四人同送達代住嘉義市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1174條所定拋棄繼承事件,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4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經查,被繼承人乙○○於民國98年10月11日死亡,其死亡時之最後住所地為台北縣中和市○○里○鄰○○街○○巷22之3號,有被繼承人乙○○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本件應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依前揭說明,尚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