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8年 朴交簡 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朴交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8年度朴交簡第3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許進國
法官黃琴媛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