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小字第21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丁○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
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
玖仟玖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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