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屏簡字第308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孔福平 律師
複訴訟代理
人 謝信義 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4月4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坐落屏東市○○段一二六○之一地號
土地」記載,應更正為「坐落屏東市○○段○○○○○號土地」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邱玉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慧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