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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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家繼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上訴人即原告 任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任中原蒲仁勇蒲天名 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所為111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538,7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3,769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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