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38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有關土地事務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84號抗告人 楊重光
朱春滿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間有關土地事務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384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彥君
法官黃堯讚法官黃奕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24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