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李宜展 訴訟代理人 李建功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建鈞 、 陳建豪 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976元【計算式:20.4m×0.23m×1700元/㎡=7976.4,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