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6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六八四號
原告永進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仟零陸拾萬零陸仟肆佰肆拾柒元陸角,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萬柒仟叁佰陸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