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五五號
原告天○○被告甲○被告卯○○被告戌○被告亥○○被告未○○被告癸○○被告申○○被告子○○被告丙○○被告己○○被告庚○○被告戊○○被告寅○○○被告丑○○○被告酉○○被告丁○○被告乙○○被告壬○○被告辛○○被告辰○○被告巳○○被告午○○被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裕芳 訴訟代理人 陳彥良 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周靜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