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6年度嘉簡調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嘉簡調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黃俊達
       吳政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俊達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請求:(一)確認相對人黃俊達與
訴外人吳政哲間就嘉義市○○段○○○○○○○○○○○○號土地及門
牌號碼嘉義市○○路○○○巷○○號房屋所訂立之買賣契約關係
不存在。(二)相對人吳政哲應就前項不動產於105年5月16日
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等語。核其
法律關係性質屬確認之訴,惟確認之訴須以訴訟形式為之,
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始能發生確認
之效力,此確認之訴無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或和解之
方式代之。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
解,揆諸前揭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士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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