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璟 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4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