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原告與被告 萬璟 宜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47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臺南簡易庭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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