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潮簡字第4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楊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