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17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四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九六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八七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持有第貳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貳級毒品大麻壹包(淨重壹拾點零叁公克,包裝重零點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念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轉讓持有毒品加重其刑之數量標準【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七日公(發)布】第二條:轉讓、持有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如下:
一、第一級毒品:淨重五公克以上。
二、第二級毒品:淨重十公克以上。
三、第三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
四、第四級毒品:淨重二十公克以上。前項所稱淨重,指除去包裝後之毒品重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