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
民事庭法官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9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