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附民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審簡附民字第18號原告 蕭彣蒼 被告 李京虔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簡字第80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莊書雯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仁榮中華民國109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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