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簡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簡字第102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勁棠選任辯護人王志超律師
黃偉甄律師被告 陳慈欣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 律師
彭佳元 律師 謝博戎 律師上列被告黃勁棠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503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九年五月十八日所為一○九年度審訴字第四五五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勁棠等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503號),因被告黃勁棠等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以109年度審訴字第455號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惟因有不得進行簡易程序之事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後,以通常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廖晉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萬可欣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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