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聲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聲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聲字第98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劉沛興 相對人 黃國金
游國明 黃國文 游國禎 黃國強 游梅蘭 黃國旺 黃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按附表一所示內容,賠償聲請人如附表一B欄所示之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05年度訴字第3302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按原判決附表二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及附表一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簡仁駿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9,808元│由聲請人預納。│├───────┼───────┼─────────────┤│公示送達登報費│1,200元│同上。│├───────┼───────┼─────────────┤│合計│41,008元││└───────┴───────┴─────────────┘附表一:
┌────┬────────┬──────────────┐││A欄│B欄││相對人├────────┼──────────────┤││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應賠償聲請人之金額(新臺幣)│├────┼────────┼──────────────┤│黃國金│1/8│5,126元│├────┼────────┼──────────────┤│黃國強│1/8│5,126元│├────┼────────┼──────────────┤│游國明│1/8│5,126元│├────┼────────┼──────────────┤│黃國文│1/8│5,126元│├────┼────────┼──────────────┤│游國禎│1/8│5,126元│├────┼────────┼──────────────┤│游梅蘭│1/8│5,126元│├────┼────────┼──────────────┤│黃國旺│1/8│5,126元│├────┼────────┼──────────────┤│黃國欽│1/8│5,1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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