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6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60元,即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方式為:10×9×34=3,060)。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㈠曾經協商成立證明書或證明文件、協商契約書等。
㈡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清償不能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單位之負責人,倘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含營業稅申報資料)。
五、聲請人聲請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六、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七、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銀行存款(含銀行名稱及帳號、及至補正日之數額)、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二)收入數額: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三)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2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四)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對其負有扶養義務之法律上依據、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之關係,暨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資料。
九、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十、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計算方法。
、聲請人及應受扶養人之94年至96年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陳報曾否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或破產法受刑之宣告(本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
、陳報曾否經法院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
中華民國97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育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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